公有住房私有化需要按照以下步驟進行:
1、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實受買人後,先按當時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與公有住房的所有權人或受托人簽訂《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簽訂後,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憑《公有住房買賣合同》與買受人簽訂《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2、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雙方當事人在《出售合同》簽訂後的三十天内,應持《出售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交易過戶申請表》及有關資料,向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産交易中心辦理交易過戶審核手續。
3、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經區、縣房地産交易中心審核的《已購公有住房上市交易過戶審核表》後持《公有住房買賣合同》及《出售合同》、《過戶審核表》等有關資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權人或受托人辦理購房手續,并交納公有住房購房款項和首期房屋維修基金。
按照上述步驟公有住房即可私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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