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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場買到過期産品怎麼賠償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2-26 10:19:31

商場買到過期産品怎麼賠償?(一)基本案情2013年6月17日,殷崇義向武漢漢福超市有限公司漢陽分公司(以下簡稱漢福超市)支付251元,購買桃花姬阿膠糕一盒,食品外包裝載明的生産日期為2012年8月7日,保質期為10個月購買後殷崇義發現食品已過保質期,即向該超市要求退貨無果,遂向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漢福超市退還貨款251元,十倍賠償貨款2510元,支付交通費3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今天小編就來聊一聊關于商場買到過期産品怎麼賠償?接下來我們就一起去研究一下吧!

商場買到過期産品怎麼賠償(買到過期商品怎麼辦)1

商場買到過期産品怎麼賠償

(一)基本案情

2013年6月17日,殷崇義向武漢漢福超市有限公司漢陽分公司(以下簡稱漢福超市)支付251元,購買桃花姬阿膠糕一盒,食品外包裝載明的生産日期為2012年8月7日,保質期為10個月。購買後殷崇義發現食品已過保質期,即向該超市要求退貨無果,遂向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漢福超市退還貨款251元,十倍賠償貨款2510元,支付交通費3000元、精神撫慰金3000元。

(二)裁判結果

一審法院認為,殷崇義提供的購物發票可以證實其與漢福超市建立了買賣合同關系。 關于殷崇義現持有已過期并據以提起訴訟的桃花姬阿膠糕是否就是當時漢福超市所銷售的商品的認定。首先,殷崇義提供了商品實物及購物發票,完成了證明消費者購物的舉證責任,且殷崇義于購買當日就向漢福超市反映情況要求退貨,雙方協商不成于同日就向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漢陽分局進行了申訴,殷崇義反映産品質量問題很及時。漢福超市雖辯稱殷崇義要求退貨的過期桃花姬阿膠糕不是漢福超市賣場提供的,但未向法院提交同期進貨的證據證實不是漢福超市賣場銷售的,與殷崇義提供的桃花姬阿膠糕不是一批次産品。漢福超市不能提供完整的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其出售超過保質期的食品是法律所禁止的行為。據此,一審法院依照《食品安全法》第96條的規定,判決漢福超市退還貨款251元,十倍賠償貨款2510元,賠償殷崇義交通費500元。漢福超市以原審認定事實和适用法律有誤為由提起上訴。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漢福超市主張本案所涉商品不是由其銷售,但又不能提供充足的證據予以證明,且其對殷崇義出具的購物發票沒有異議,故對其該主張不予支持。漢福超市銷售過期食品為法律所禁止,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對其不是故意銷售過期食品,不應承擔賠償責任的主張不予支持,判決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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