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P是有限合夥人,以簡單的理解為出資人。一個項目需要投資上千萬乃至數個億的資金。(大多數投資公司,旗下都會有很多個不同的項目)而投資公司的GP們并沒有如此多的金錢或者他們為了分攤風險,因此不願意将那麼多的公司資金投資在一個項目上面。
GP是普通合夥人,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合夥人(lp)與普通合夥人(gp)在法律規定上可以作如下的區分:
1、對企業債務的責任承擔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的規定,有限合夥企業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債務承擔責任。可以看出,普通合夥人對企業債務的承擔範圍要大于有限合夥人。
2、與本企業交易方面
根據《合夥企業法》規定,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或者經全體合夥人一緻同意外,普通合夥人不得同本合夥企業進行交易。而有限合夥人可以同本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因此,在關聯交易方面,法律允許有限合夥人與本企業進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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