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托運人并非可随時要求變更或解除運輸合同,其請求變更或解除貨物運輸合同的時間應是在承運人将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在貨物交付收貨人之前,托運人可以随時要求解除運輸合同,但是應賠償承運人因解除合同而遭受的損失。
2、貨物運輸本身的特殊性,導緻了貨物托運人處于一種弱勢狀态,為了更好的保障托運人的權利,也為了保障承運人對于合同的信賴利益,所以一方面法律規定了貨物運輸合同托運人的變更解除合同的特殊權利的構成要件:
一是時間節點上,必須是在承運人将貨物交付給指定的收貨人之前。
二是權利内容包括中止運輸,返還貨物,變更到達地或者變更收貨人。
三是權利的行使的代價在于要賠付相應的承運人的損失。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當事人協商一緻,可以解除合同。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發生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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