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權代理民法總則的意思是廣義的無權代理包括:
1、狹義無權代理;
2、越權代理和代理權終止後的代理;
3、表見代理。
狹義的無權代理,是指未經他人委托授權,又沒有法律上的根據,也沒有經人民法院或指定單位的指定,而冒用他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
【法律依據】
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的行為,隻有經過被代理人的追認,被代理人才承擔民事責任。未經追認的行為,由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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