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生産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第三十條:事故調查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發生單位概況;
(2)事故發生經過和事故救援情況;
(3)事故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直接經濟損失;
(4)事故發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質;
(5)事故責任的認定以及對事故責任者的處理建議;
(6)事故防範和整改措施。
2、事故調查報告應當附具有關證據材料。事故調查組成員應當在事故調查報告上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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