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教育學校是由政府、企業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公民個人依法舉辦的專門對殘疾兒童、青少年實施的義務教育機構。
殘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體結構上,某種組織、功能喪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喪失以正常方式從事某種活動能力的人。殘疾人包括視力殘疾、聽力殘疾、言語殘疾、肢體殘疾、智力殘疾、精神殘疾和多重殘疾七類。
特殊教育學校的學制一般為九年一貫制。特殊教育學校的基本教學語言文字為漢語言文字。學校應當推廣使用全國通用的普通話和規範字以及國家推行的盲文、手語。特殊教育學校實行校長負責制,校長全面負責學校的教學和其它行政工作。
特殊教育學校實行特殊教育,使用一般的或經過特别設計的課程、教材、教法和教學組織形式及教學設備,目的和任務是最大限度地滿足社會的要求和特殊兒童的教育需要。發展他們的潛能,使他們增長知識、獲得技能、完善人格,增強社會适應能力,成為對社會有用的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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