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能夠證明家庭暴力的證據主要有:
1、受害方在遭受家庭暴力後的報警記錄;
2、相關鑒定機構對受害人所作出的傷害鑒定結果;
3、受害方就醫時醫院開具的病例記錄或檢查照片;
4、施暴一方的書面保證或有關錄音;
5、鄰居朋友的證言如果發生家庭暴力時,鄰居、朋友、同事等在場,并願意出庭作證,他們的證言就可以作為認定暴力存在的證據之一,與其他證據在一起證明家庭暴力的存在。
需要注意《婚姻法》中規定的家暴行為屬于法定的離婚過錯行為,此時離婚無過錯方可以要求過錯方作出賠償。而在家庭暴力離婚案件中,受害人應保留相關證據,以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因為證據對案件的處理結果有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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