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自行注銷的,注銷後一年後可以再次注冊,如果是被撤銷或者營業執照被吊銷的的,三年後可以再次注冊。
因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第21條規定,申請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與下列情況的企業名稱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記主管機關不予核準:
(一)企業被撤銷未滿3年的;
(二)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未滿3年的;
(三)企業因本條第(一)、(二)項所列情況以外的原因辦理注銷登記未滿1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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