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法中,勸退和開除的區别如下:辭退和開除是一個意思,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行為的通俗說法,具有單方向和強制性。
勸退,是用人單位主動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通俗說法,有協商之意,強制性更弱一些。
如果勞動者同意了用人單位的勸退,那麼可以視為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與勞動者協商解除了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合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時,可以不支付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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