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範财産保全風險的主要措施:
(一)加強對被保全财産的監控,防止債務人轉移、處分保全财産。
(二)合理确定申請财産保全範圍。
(三)督促人民法院确保财産保全符合法定程序手續。
(四)采取訴前财産保全後應當在法定期間内提起訴訟。
(五)針對不同的被保全财産,采取相應的财産保全措施。
(六)購買相應的保全責任保險,避免保全行為帶來額外風險。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01條規定:利害關系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将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财産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采取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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