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 張仁藏 郭麗筱
【案件事實】
楊某在中國銀行某支行處辦理了一張雙币信用卡。2016年2月10日下午,楊某在日本使用該信用卡消費了日币91,800元(折合人民币5,299.80元)後,收到中國銀行信用卡客服發送的消費短信提示,短信内容為“恭喜您完成銀聯網絡境外消費交易!出境消費最高返現10%,港澳台日韓新泰還有刷800返100獎勵!”楊某後又消費了5萬元,再次收到該短信,因為楊某在國外,未予理會。
回國後,楊某想報名參加該活動,但未找到與短信内容一緻的活動。後楊某報名參加了“環球精彩一卡盡享”活動,因楊某符合該活動的返現條件,即當月累計境外消費達等值5萬元人民币的,可返現人民币500元。中行古北支行于2016年4月28日依據該活動向楊某返現人民币500元。
楊某向該銀行提出,應按照短信返現,該銀行認為楊某不符合其他返現的條件,拒絕了楊某的要求。雙方争執不下,楊某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該活動是信用卡消費優惠活動,通常優惠活動的舉辦方,對活動時間、活動内容、活動細則可以預先設置相關規則,一旦規則公布,則需按規則進行。楊某收到的短信上并未有活動規則,僅為活動提示。故短信内容不具備要約條件,僅是要約邀請。因此,法院駁回了楊某的訴訟請求。
【概念辨析】
根據《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要約是表意人向對方發出的、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是表意人邀請他人向自己發出訂立合同的要約的意思表示。
要約的内容應當具體确定,如果受要約人進行了承諾,要約人要受該意思表示約束。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未訂立合同的準備階段。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
在實踐中,行為人可以依據合同必要條款是否齊備、交易習慣以及意思表示解釋來确定是要約還是要約邀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十四條:要約是希望和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該意思表示應當符合下列規定:(一)内容具體确定;(二)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第十五條: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内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