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規程(暫行)》第五條規定:低保标準應按照當地維持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用度,采用基本生活費用支出法或消費支出比例法測算。城市低保标準不低于當地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農村低保标準不低于當地上年度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百分之二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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