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後分居,經濟上各自獨立,沒有簽訂書面協議,分居後所得的财産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不過,屬于夫妻共同财産不等于當事人控制下的錢物可以随意處置。竊取當事人控制下的錢物揮霍,數額較大,其行為完全符合盜竊罪的構成要件,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條第4項規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親屬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處理;對确有追究刑事責任必要的,處罰時也應與社會上作案的有所區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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