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無證照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經營的食品和用于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物品,違法經營的食品貨值金額不足1萬元的,并處2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貨值金額1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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