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幹具體意見》第11條的規定: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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