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是指公司所必備的,規定其名稱、宗旨、資本、組織機構等對内對外事務的基本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的訂立通常有兩種方式:一是共同訂立,是指由全體股東或發起人共同起草、協商制訂公司章程,否則公司章程不得生效;二是部分訂立,是指由股東或發起人中的部分成員負責起草、制訂公司章程,而後再經其他股東或發起人簽字同意的制訂方式。公司章程必須采取書面形式,經全體股東同意并在章程上簽名蓋章,公司章程才能生效。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三條,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股東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三)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第七十六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三)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四)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經創立大會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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