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舅舅的兒子是近親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9-27 19:26:07

建議盡量擴大近親屬範圍,鼓勵社會中自然人之間的相互親善、相互扶持,這是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

對撤銷婚姻的追溯力要特别慎重。如果撤銷前雙方一起生活按同居處理,受害方或者無辜方會喪失很多權利,不利于保護無辜受害人。因此,建議跟無效婚姻區别對待,撤銷婚姻不具追溯力。

親子關系的确認應當包括親子關系的推定、親子關系的否認和認領制度。這三項制度是世界通行、最有效率的确定親子關系的制度。

舅舅的兒子是近親嗎(舅舅就不是近親屬了)1

俗話說“娘舅親,輩輩親,砸斷骨頭連着筋”,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的規定,姑姑、舅舅就不是近親屬了。法律上近親屬的範圍和社會公衆的感知存在差距。

無效婚姻、被撤銷的婚姻,兩者的效力是否應作出區别規定?

…….

這些問題成為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日前分組審議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時關注的問題。

建議擴大近親屬的範圍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二審稿第822條對親屬、近親屬、視為近親屬以及家庭成員的範圍作出了規定。第822條第二款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在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張伯軍看來, 我國法律關于親屬,尤其是近親屬問題沒有統一規定。例如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近親屬的範圍包括夫、妻、父、母、子、女以及同胞兄弟姐妹,這與婚姻家庭編草案規定的範圍不一緻。另外,有多部法律沒有明确近親屬的範圍,例如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法等,這容易導緻權利主體與訴訟主體不一緻的問題,也為司法實踐帶來了一些困擾。

張伯軍建議

統一明确近親屬範圍,特别是民商事領域的近親屬範圍,尤其考慮在特殊情況下是否可以将近親屬的範圍擴大。

按照第822條第3款的規定,“共同生活的公婆、嶽父母、兒媳、女婿,視為近親屬”。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羅保銘說,如果不設“共同生活”這個前提條件,那麼公婆、嶽父母、兒媳、女婿也應該是近親屬。現在許多家庭都不是老少三代傳統的大家庭一起生活,大部分都是小家庭自己單過,甚至是和老人“一碗湯”的距離。所以對近親屬的概念還是範圍要從寬一點。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王硯蒙說,關于近親屬規定的範圍有點狹窄,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四世同堂甚至五世同堂的家庭,按照這條規定,曾祖父母、外曾祖父母就被排除在近親屬範圍之外。

這是否會和老百姓關于近親屬的觀念違背?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馮軍說,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草案第822條第1款,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建議對什麼是配偶、什麼是血親、什麼是姻親有一個定義,不能認為這些概念大家都普遍認知,因為這是該編的基本法律術語,應該有明确界定。

按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近親屬之間才有法定的權利義務。近親屬之外的親屬之間就沒有法律承認的權利義務。

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孫憲忠說,第822條規定了法定親屬的範圍,所謂範圍就是界限、限制。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承認親屬關系的廣泛性、客觀性,關于親屬關系的遠近,規定親等就可以了。等級不一樣,權利義務也不一樣,但都是親屬。

孫憲忠建議

把親屬範圍的法定限制取消,規定親等,這是最好的辦法,或者盡量地擴大近親屬範圍,鼓勵社會中自然人之間的相互親善、相互扶持,這是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

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的效力應區别對待

按照草案第831條的規定,“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舅舅的兒子是近親嗎(舅舅就不是近親屬了)2

“即撤銷婚姻的決定有追溯力。”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鄧秀新說, 對撤銷婚姻的追溯力要特别慎重。如果撤銷前雙方一起生活按同居處理,受害方或者無辜方會喪失很多權利,不利于保護無辜受害人。因此,建議跟無效婚姻區别對待,撤銷婚姻不具追溯力。國際上對于撤銷的婚姻是不具追溯力的,隻從撤銷當日起有效,在這之前還是按照夫妻關系來處理他(她)們的财産和利益。

馮軍附議鄧秀新的觀點,也建議對無效婚姻和可撤銷婚姻作出區分,不要把兩者在法律效果上寫在一起。

馮軍進一步解釋,無效婚姻作為一個事實是需要确認的,不是誰主張無效就無效,無效婚姻的确認程序、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與可撤銷婚姻的撤銷程序和法律後果是不一樣的,不宜一律簡單地規定“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建議作出具體明确的區分。

草案第829條第一款規定“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者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楊志今認為,在這條規定中,将可撤銷婚姻的申請主體僅僅規定為“受脅迫的一方”,還有一定的局限性。假如,受脅迫的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死亡,或者出現其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其配偶可以作為第一順位繼承人或者監護人行使權利,侵占财産,這是不是法律的漏洞呢?

楊志今建議

将這一條增加一款,“受脅迫的一方已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情況下,其近親屬或者相關單位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由人民法院判決。”

“建議删除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撤銷脅迫婚姻的内容,改由人民法院統一撤銷受脅迫的婚姻。”王硯蒙說,草案第829條的規定,在實踐中會存在諸多弊端,還可能會導緻婚姻登記機關行政權與司法權職能的混淆。

王硯蒙進一步解釋,婚姻登記機關缺乏判斷婚姻效力的職能,民政機關受其行政職能的限制,無法對脅迫婚姻的事實和效力作出判斷,這導緻民政機關撤銷脅迫婚姻的規定是很難行得通的。

建議增設親子關系的确認制度

草案第850條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親子關系。

“這一規定需要進一步完善,有相應證據,或者充分證據才可以提起訴訟。”北京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民二庭副庭長黃海濤說,婚姻存續期間或前後合理時間所生子女應該推定為婚生子女,受到特别保護。有特殊情況,才能推翻這個推定,而且應設置較高的門檻。建議草案建立婚生子女的推定制度。對于親子鑒定應當采取嚴格、限制的态度,明确親子鑒定的啟動條件。同時,在找到親生父母與維護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之間應尋找平衡點,保護未成年人最大利益。

中南财經政法大學副教授劉征峰告訴中國婦女報·中國女網記者,目前法律缺乏婚生推定制度,婚姻家庭編草案需要增加孕出者為母的規則,繼而是婚生推定制度,即推定與孩子母親存在婚姻關系的男子為孩子父親,這有利于未成年人在穩定的環境中成長,對孩子和父親都是一種保護。如果第三人對親子關系提出異議,有正當理由到法院起訴,法院在作出判斷時應優先考慮婚姻關系中父親的意願。血緣關系在親子關系形成中并不具有絕對優先地位。

代孕、試管嬰兒等人類輔助生殖問題中的親子關系如何确定?劉征峰認為,在合法的條件下,應當重點考慮決定采用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男女雙方是否同意。目前司法實踐存在不同的認識。可以在充分研究和探索後,今後通過單行法的形式加以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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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人皆為子女,親子關系的确定是父母子女之間權利義務責任的前提。”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山東省婚姻法學研究會會長王麗萍告訴記者,從曆史上看,親子法的發展經曆了家族本位、父母本位、子女本位的立法進程。我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在親子法律制度上應采取子女本位的立法主義。

在王麗萍看來,目前我國主要是通過戶籍登記制度這一行政手段确定父母子女關系。作為基本民事法律,民法典應填補這一空白,規定父母子女關系确認制度。

“關于親子關系的确認應當包括親子關系的推定、親子關系的否認和認領制度。”王麗萍說,這三項制度是世界通行、最有效率的确定親子關系的制度。首先應當推定和母親有婚姻關系或同居關系的男子為孩子的父親,在推定發生錯誤時,當事人可以提起否認之訴。否認應當有相關的證據并以提起訴訟的方式進行。同時,設立認領制度,孩子的親生父母也可以主動認領自己的子女。需要注意的是,借助人工輔助生殖技術生育子女的,以同意采取此技術的男女為父母。

“這是兼顧血緣關系和撫養關系确定親子關系的制度。”王麗萍說,目前草案中仍然采用“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的法律術語,将部分子女貼上“非婚生子女”的标簽,不利于他們的健康成長。對婚姻關系應當加以特别保護,但是,并不意味着應将子女以父母是否存在婚姻關系為前提加以區分。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應當統一稱為親生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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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國婦女報

記者/中國婦女報·中國女網記者 王春霞

編輯/袁夢佳

美編/李淩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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