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情況下應建立安全管理機構?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七項,分别是:,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什麼情況下應建立安全管理機構?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安全生産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了生産經營單位的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的七項,分别是:
第一項,組織或者參與拟定本單位安全生産規章制度、操作規程和生産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此條看似字數不多,确包含了好幾個職責,安全管理制度一般是由安全管理機構或者安全管理人員來主持制定的。操作規程一般由生産部門提出初稿,安全管理機構及人員進行審核。應急預案應根據分工,共同來編寫。
第二項,組織或者參與本單位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如實記錄安全生産教育和培訓情況。
這一項是督促安全管理機構及安全管理人員做好公司全員的安全教育培訓和檔案整理工作,所謂的如實記錄,小崔的理解就是要及時簽到,拍圖片,保留培訓資料,已被查。此項也是一些安全管理人員容易忽略的一條,要注意如實記錄安全培訓情況。
第三項,督促落實本單位重大危險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這一條很難實施也是追究法律責任的依據,是安全管理人員的痛點!重大危險源的治理需要全公司的力量,安全管理人員隻能是提出意見或建議!
安全永遠在路上,安全為了你我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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