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法律規定,收養人經過正當的法律程序收養的孩子,監護權由原來的生父母變更為養父母,故養父母更有撫養權。
【法律依據】
《收養法》第四條,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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