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3到6個月。
調解是每次庭審的必經程序,不管是第一次訴訟離婚還是第二次、第三次(存在的話)訴訟離婚,法官都會在開庭之初對雙方加以調解,調解不成的,才繼續開庭。
開庭審理一般一次,如果在法定舉證期限内或當事人申請再次開庭(以上兩種均應由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批準)或合議庭認為應當再次開庭的情形,才會再次開庭審理,當然一般情況下,這種情況簡易程序一般轉普通程序。
【法律依據】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49條規定: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内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