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退股前沒有簽訂退股協議,則将承擔債務責任的風險。簽訂了退股協議,則不需要承擔債務。退股協議是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于特定事由退出公司,不再享有股東權益而同公司簽訂的協議。
股東退股即退出公司,指在公司存續期間,股東基于特定事由,收回其所持股權的價值,從而絕對喪失其社員地位的制度。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74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股東會該項決議投反對票的股東可以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
(一)公司連續五年不向股東分配利潤,而公司該五年連續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規定的分配利潤條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轉讓主要财産的;
(三)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股東會會議通過決議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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