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業資産具有明确的實物邊界和價值邊界,具有确定的政府機構代表國家行使所有者職能,切實承擔起相應的出資者責任。
2、企業通常實行公司制度,即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制度,按照《公司法》的要求,形成由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經理人員組成的相互依賴又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結構,并有效運轉。
3、企業以生産經營為主要職能,有明确的盈利目标,各級管理人員和一般職工按經營業績和勞動貢獻獲取收益,住房分配、養老、醫療及其他福利事業由市場、社會或政府機構承擔。
4、企業具有合理的組織結構,在生産、供銷、财務、研究開發、質量控制、勞動人事等方面形成了行之有效的企業内部管理制度和機制。
5、企業有着剛性的預算約束和合理的财務結構,可以通過收購、兼并、聯合等方式謀求企業的擴展,經營不善難以為繼時,可通過破産、被兼并等方式尋求資産和其他生産要素的再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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