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離婚案件這種屬于民事糾紛的案件,是否會在當庭宣判,具體還要結合案件當中的詳細情況以及案件當中的當事人是否具有争議等情況來進行判斷。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對公開審理或者不公開審理的案件,一律公開宣告判決。當庭宣判的,應當在十日内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的,宣判後立即發給判決書。宣告判決時,必須告知當事人上訴權利、上訴期限和上訴的法院。宣告離婚判決,必須告知當事人在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前不得另行結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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