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條的規定,屬于侵犯隐私權的行為有:
(一)以電話、短信、即時通訊工具、電子郵件、傳單等方式侵擾他人的私人生活安甯;
(二)進入、拍攝、窺視他人的住宅、賓館房間等私密空間;
(三)拍攝、窺視、竊聽、公開他人的私密活動;
(四)拍攝、窺視他人身體的私密部位;
(五)處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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