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産按男女平等原則;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權利不得濫用原則;夫妻一方所有的财産,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的原則進行分配。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17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财産,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産、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産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财産,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财産。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财産,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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