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國年滿18歲沒有監護人,屬于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除非是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這種情況下才有必要設立一個法定監護人。
精神病人的法定監護人:按照下列順序由以下人員擔任:
1、配偶;
2、父母;
3、成年子女;
4、其他近親屬;
5、精神病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
此外,精神病人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擔任監護責任,經有關單位同意的,出可以擔任監護人。法律依據:
《民法總則》第三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監護關系終止:
(一)被監護人取得或者恢複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二)監護人喪失監護能力;(三)被監護人或者監護人死亡;(四)人民法院認定監護關系終止的其他情形。監護關系終止後,被監護人仍然需要監護的,應當依法另行确定監護人
第十七條 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周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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