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一章第三條規定,禁毒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組織和公民,應當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履行禁毒職責或者義務。
3、1909年2月、1924年11月和1925年2月份特别召開了上海國際禁煙會議海牙國際禁煙會議和第一第二次日内瓦國際禁煙會議,簽訂《海牙禁煙公約》和《日内瓦禁煙公約》。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特别是70~80年代以來,戒毒和反毒品走私鬥争在國際範圍内全面展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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