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機關不立案的原因大緻有:
1、可能報案未達到刑事立案追訴标準,故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2、可能報案定性為民事案件,故公安機關不予立案;
3、可能對方與報案的公安機關有複雜的人情關系,不排除公安機關徇私枉法情況的可能。
根據不立案的原因,區分不同情況分别進行如下處理:
1、如達到立案追訴标準而公安機關不立案的(應下達不立案決定書),則可向上一級公安機關提起複議;複議仍不立案的,可向檢察院提起要求案件審查的申請,如檢察院仍認為不立案的,司法程序已走完,那就不要再要求立案了,說明訴求投錯地方了。
2、如屬自訴案件或民事案件可直接向具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如屬行政案件可向相關行政機關進行投訴。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規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于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時候,應當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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