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退休人員被判刑後,在服刑期間被剝奪的是政治權利,其領取社會退休金公民權利并不會被剝奪,所以退休工資照常發放。
【法律依據】
《關于進一步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促進就業和社會保障工作的意見》第11條明确規定,對被判刑或勞教前已經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刑釋解教人員,重新就業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接續養老保險關系,按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
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按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對被判刑、勞教前已領取基本養老金的刑釋解教人員,可按服刑或勞教前的标準繼續發給基本養老金,并參加以後的養老金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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