猥亵兒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在客觀方面表現為以刺激或滿足性欲為目的,用性交以外方法對兒童實施的淫穢行為。猥亵的手段如摳摸、舌舔、吸吮、親吻、摟抱、手淫、雞奸等行為。通過網絡通訊工具,實施非直接身體接觸的猥亵行為與實際接觸兒童身體的猥亵行為具有相同的社會危害性,可認定構成猥亵兒童罪(既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亵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衆或者在公共場所當衆犯前款罪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亵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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