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不規定婦女的哺乳期,婦女的哺乳期是由《勞動法》與《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的,婦女的哺乳期為一年,從小孩出生時起算。
《刑事訴訟法》第65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系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采取取保候審不緻發生社會危險性的,可取保候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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