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總包單位一般來講是要符合資質的,如某個單位不具備某個或某些專業資質,可采取允許聯合體投标及允許分包的方式來解決,或者在招标公告裡就明确列出除總包資質滿足外,某些專業資質也必須滿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标投标法》第三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内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必須進行招标:
(一)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衆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前款所列項目的具體範圍和規模标準,由國務院發展計劃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務院批準。法律或者國務院對必須進行招标的其他項目的範圍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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