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代時,蘇武牧羊19年才回到了自己的家鄉,而在離開家鄉時,他還專門為自己的妻子寫下了一首詩,而這便是《留别妻》。在這首詩中的第一句“結發為夫妻,恩愛兩不疑”便流露出蘇武對自己妻子深深的愛意。自古以來,愛情和婚姻都是人生中的大事,在結婚後,夫妻之間的恩愛和關照,也會讓這個家庭變得幸福,走得長遠。
但在現實生活中,結婚後的夫妻有時會因為各種家庭瑣事而發生争吵和矛盾,讓夫妻之間的感情變得淡漠。也有其中一方因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内,做出了重大過錯,對夫妻感情造成了破壞後,使得這段婚姻關系無法維系下去,最終鬧得家庭内雞犬不甯,最後鬧到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那麼在民法典的規定中,訴訟離婚時,該如何去認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案例回顧】
2007年,何某和李某二人在朋友介紹下相識後,在兩人經過一段時間的相處後,對彼此産生了一些好感後,二人便共同生活在一起。同年6月8日,何某二人在甘肅辦理了結婚登記的手續,成為了一對夫妻,10月18日,二人的兒子出生,為這個家庭帶來了歡聲笑語。
在随後的生活中,二人購置有一輛家用汽車,該車放在了李某的名下,随後,二人租賃有一家店面,以經營快餐業務為主。
在2017年之前,何某一家人的生活平淡幸福,夫妻之間的感情也還不錯,但在2017年之後,何某因李某頻繁與社會閑散人員來往,對孩子成長和教育問題漠不關心等情況發生矛盾,繼而引發争吵。2021年10月,當雙方再次發生争吵後,李某便獨自外出,離開了這個家,直到雙方提起離婚訴訟當天,李某都沒有再回到自己的家裡。
而在李某離家出走後的一天,何某在浏覽某短視頻平台時,意外發現了其妻子的短視頻賬号和視頻内容,使其認為李某在離家後做出了違背夫妻感情和家庭的事情,還私自對夫妻共同财産進行處分,遂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在離婚訴訟中,何某要求法院準予二人離婚,家中财物悉歸其個人所有,孩子由其撫養,在孩子18歲之前的撫養費由李某承擔,18歲後的繼續教育費用由二人共同支付,李某需向何某支付精神損失費5萬元。在李某到案參與審理後,其本人亦同意離婚,但對何某的部分訴訟請求不認可。
經法院審理後,準予二人離婚,二人婚内購得的汽車和家電等分割給何某,孩子的撫養權在雙方無異議且争取了孩子的意見後,交由何某撫養,李某承擔孩子成長至18歲前的撫養費。對于何某提出的李某在婚内存在非法轉移财産的行為,經李某舉證證明,該轉賬行為屬于民間借貸行為。
對于原告主張李某在婚内存在“非法同居”行為,因缺乏證據支撐,由其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法院對此不予以認可,對于其主張的精神損害賠償要求不予以支持。對于李某主張的,何某在婚内存在恐吓、家暴等情況,因無法提供證據支撐,承擔舉證不利的後果,法院對此不予以采信。
【以案普法】
何某與李某之間共同生活十餘年,并生育有一個孩子,夫妻之間的感情也應該在磨合中變得深厚。但雙方卻因為家庭瑣事,将兩人的感情吵散了,李某更是做出了違背家庭的事情,對夫妻感情造成了破壞。那麼,在民法典規定中,訴訟離婚時,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的認定
在《民法典》中,夫妻感情破裂是判決二人是繼續維持婚姻狀态,改善夫妻感情,還是準予二人離婚的重要指标,而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婚姻基礎:婚姻關系中有些是通過父母包辦,或在相親後兩人僅短暫相處一段時間後辦理了登記手續,而這便讓二人在婚前未建立起良好的感情基礎,婚前夫妻感情基礎差,婚後産生矛盾無法建立或維系夫妻感情。反之,通過自由戀愛,或經過多年磨合,建立起穩固的感情基礎,婚後産生矛盾也是有機會進行調解的。
婚後感情:婚後夫妻面對的便不僅是雙方之間的關系和感情,還要綜合考慮雙方父母親友,以及二人與所生育、撫養的子女之間的感情。而這時,夫妻雙方是否互相尊重互相忠實,對彼此的家人是否友善,彼此的作風問題和生活習慣等都會成為法官審理時考量的内容。
離婚原因:雙方的離婚原因直指夫妻感情矛盾的症結所在,一般家庭矛盾是可以通過調解等方式進行挽回,而一些法定情形,則會讓法院準予二人離婚。
夫妻關系現狀:在物質生活上,二人是否依舊共同生活;在精神層面上,二人是否具備共同經營家庭和婚姻的想法或意願。
有無和好的可能:訴至法庭并不代表二人感情已經破裂,法官在開庭前也會對夫妻雙方進行調解,化解彼此之間的矛盾,使得雙方可以重歸于好。若調解無效,那麼法院最終便會準予二人離婚。
在本案中,何某與李某二人婚前短暫相處數月後,因李某已經懷上孩子的原因便草草決定結婚,屬于婚前夫妻感情基礎差的情形。在婚後生活中,二人感情良好,但在2017年,二人之間因家庭瑣事發生矛盾,李某更是對家庭和孩子不管不顧,造成婚後夫妻感情淡漠。
二人離婚原因在于李某離家出走後對家庭不聞不問,且存在婚内出軌的行為,對夫妻感情造成了傷害。且在李某離家出走後一直與何某過着兩地分居的生活,彼此之間無感情和物質上的往來關系,且經過庭前多次調解,雙方都不願維系現有婚姻關系。因此,法院在審理後準予二人離婚。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中便規定了夫妻在離婚訴訟時,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在經調解無效後,應當準予離婚:其中不乏重婚、非法同居以及家暴、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情形;還包括了其中一方若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且屢教不改的,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時也應當準予離婚;以及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和其他導緻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中還提到,當一方被宣告失蹤後,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也應當準予離婚。
【律師結語】
一日夫妻百日恩,兩個人走到一起并組建一個家庭本是一件非常有緣分的事情,夫妻雙方也應該珍惜這份緣分,在婚後的生活中與伴侶和諧相處,共同經營自己的家庭,這樣才會品味到長久地幸福和家庭的溫馨。
(《民法典規定:訴訟離婚時,如何認定夫妻感情已破裂?》中,圖片僅配合叙事;原創文章,未經許可,不得搬運、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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