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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繼承打官司費用

情感 更新时间:2024-11-30 08:01:36

婚姻繼承打官司費用?打官司請律師,律師代理費自然成為一個繞不開的話題,下面我們就來說一說關于婚姻繼承打官司費用?我們一起去了解并探讨一下這個問題吧!

婚姻繼承打官司費用(婚姻繼承等官司)1

婚姻繼承打官司費用

打官司請律師,律師代理費自然成為一個繞不開的話題。

律師收費有多種方式,其中一種是先打官司,打赢了律師才收費,輸了就沒費用。這種方式就叫做“風險代理”。這意味着,律師要與委托人在一定程度上風險共擔。

當然,不是所有案件都能采用風險委托的模式。婚姻、繼承案件能否風險代理,在各主管單位官方文件中态度不一,在全國各地律師行業管理規定中也是各不相同,甚至在法院訴訟的司法實踐中也存在争議。近日,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市場監管總局聯合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範律師服務收費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銀柿财經記者注意到,《意見》給“婚姻、繼承案件風險代理模式”定下“調子”:禁止包括婚姻、繼承案件在内的多種案件實行或變相實行風險代理。

不僅如此,《意見》還對允許實行風險代理的案件,采用分段累進的方式對收費設定上限,最高收費金額不得超過标的額的18%。

多名業内人士認為,《意見》不僅針對家事案件,對風險代理收費也将帶來很大調整和影響。

收或放?主管機構曾有分歧

據了解,律師代理費主要有三種方式:計件收費、按訴訟标的額收費以及風險代理。

其中,風險代理與其他收費方式最大的不同就在于,委托人先不支付或隻支付較少的代理費,等官司打赢了,再根據法律文書确認的債權一定比例付給代理人作為報酬,倘若敗訴,律師則拿不到費用。

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顧問魏小軍對婚姻繼承及家族财富管理法律事務有着豐富經驗。他告訴銀柿财經記者,部分離婚案件委托人在讨論收費問題時,會主動向律師提出“采用風險代理”。

而根據2006年4月國家發改委和司法部聯合發布的《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一條,辦理涉及财産關系的民事案件時,委托人被告知政府指導價後仍要求實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事務所可以實行風險代理收費,但婚姻、繼承案件等幾種情形除外。

不過多名業内人士向銀柿财經記者坦言,在現實中,“禁止在婚姻、繼承案件中實行風險代理收費”,執行效果并不理想。“比如在離婚案中,部分家庭主婦沒有收入來源,暫時掏不出律師代理費,便希望通過風險代理,根據離婚時分得的财産再支付費用。”

還有多位不願透露姓名的家事律師表示,也有部分精打細算的委托人,在發現風險代理比按計件收費更劃算後,也會要求采用風險代理。

事實上,關于婚姻、繼承案件是否允許風險代理一事,業界一直存在分歧。

記者了解到,“否定派”認為,婚姻、繼承案件按風險代理收費不利于維護家庭和睦、有違善良風俗亦容易引發道德風險,不利于社會和諧和社會公共利益;而“肯定派”則認為委托代理合同約定的風險代理僅涉及糾紛中的财産分割部分,婚姻關系是否解除并非風險代理的内容,在當下離婚、繼承案件财産标的逐漸增大的背景下,除了該類案件具有身份性特點外,其财産争議屬性與其他民商事案件幾無差異,應一視同仁。

魏小軍告訴記者,盡管《辦法》規定“婚姻類案件不允許實行風險代理收費”,2013年發布的《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律師辦理婚姻家庭法律業務操作指引》(以下簡稱《指引》)也強調了這一點。但2014年12月,國家發展改革委又發布了《關于放開部分服務價格意見的通知》。根據該《通知》,婚姻家事案件原則上也應當實行市場調節價。

“發改委發文後,《辦法》和《指引》并未同步修改,實踐中大家的理解不盡相同、各地的管理有嚴有松,逐漸形成全國範圍内複雜的婚姻、繼承案件風險代理收費模式。”魏小軍直言。

北京國樽律師事務所主任、創始合夥人劉靜怡向記者明确表示,自己所在的律所内部有規定,對于婚姻案件,不允許做風險代理;而離婚後的财産糾紛案件,按照幫助委托人争取的财産标的可以進行風險代理。

不過記者詢問多位婚家律師實踐中具體的風險代理收費模式以及操作過程,對方均表示不便作答。

是一禁了之,還是因情施策?

根據最新印發的《意見》,其中嚴格限制風險代理适用範圍,禁止刑事訴訟案件、行政訴訟案件、國家賠償案件、群體性訴訟案件、婚姻、繼承案件,以及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撫恤金、救濟金、工傷賠償、勞動報酬的案件實行或者變相實行風險代理。

三大主管部門相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之所以對此作出明确規定,“是因為在實行風險代理收費的案件中,律師最終收取的律師服務費與當事人最終實現的權益具有一定關聯性,因此風險代理收費隻能适用于涉及财産關系的案件,對于涉及刑事犯罪的刑事訴訟案件、涉及人身關系的婚姻、繼承案件和民生類案件、涉及尋求公權力救濟的行政訴訟案件和國家賠償案件等,不宜實行風險代理”。

而且《意見》明确指出,“本《意見》印發前國家發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的律師服務收費規範性文件的規定與本《意見》規定相抵觸的,以本《意見》為準”。

“當時發改委的《通知》出來後,不少同行都認為正式放開婚姻、繼承案件風險代理的限制隻是時間問題。現在看來,卻是‘往回兜’了。”對于這一情況,魏小軍在感到意外的同時也表示理解。而從發文機構來看,較2006年司法部、發改委的基礎上新增了國家市場監管局,由此可見三部門已達成共識,态度明确。

一位婚姻家事律師特别提及,其實在接受風險代理後,律師不僅要面臨因敗訴而拿不到代理費、自行承擔成本的風險,還有可能遇到當事人勝訴并分到财産後站在律師對立面,出現變卦、不履行約定等情況。“自知違規進行風險代理的律師,一般不會選擇訴訟,畢竟把這種事擺到台面上,不僅會令自己拿不到代理費,還可能招來行政處罰、行業處分。”

不過亦有律師提及,婚姻、繼承案件明确不得風險代理,也就意味着,不管結果怎樣,當事人都得承擔固定的律師費,這對部分财務狀況不佳的當事人會非常不利。不直接管理共同财産的當事人,在離婚案中原本可以采用風險代理追索财産,現考慮到需提前支付的較高律師費,或許隻能向另一方妥協,忍受損失。

在采訪過程中,亦有律師表達建議,能不能不要“一刀切”,而是根據不同的客戶,建立一個标準和原則,再具體細化。另外,在服務過程中也要注意提高辦案能力和效率,在初期選擇好誠信的委托人也是避免糾紛的關鍵。

《意見》實施會帶來哪些影響?

如果說禁止婚姻、繼承案件實行風險代理是明确了存在争議的問題,那麼對于風險代理的最高收費金額上限,可以說是《意見》中調整較大的部分。

《意見》采用分段累進的方式對風險代理收費設定了上限,按照100萬元以下、100萬元~500萬元、500萬元~1000萬元、1000萬元~5000萬元、5000萬元以上5個檔次,規定最高收費比例分别為18%、15%、12%、9%、6%,相比于《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實行風險代理收費,最高收費金額不得高于收費合同約定标的額的30%”作了較大幅度的下調。

《意見》還要求加大違法違規收費查處力度。司法行政部門、市場監管部門重點查處涉及群衆切身利益的民生類律師服務收費投訴,對不按規定明碼标價、價格欺詐和私自收費、違規風險代理收費等違法違規收費行為,分别由市場監管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律師協會在各自職責範圍内作出行政處罰、行業處分。司法行政部門要及時在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台公示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因違法違規收費被處罰處分信息,強化警示教育效果。

魏小軍認為,上述規定和前段時間發生的一些司法腐敗案件有關,主要是考慮到近些年,一些标的額巨大的案件風險代理收費過高,個别律師為獲取高額風險代理費向司法人員進行利益輸送、影響司法活動依法進行。

北京市京師律師事務所高級合夥人封躍平解釋稱,一般而言,債權債務案件往往風險代理費收取比例較高。“有的債權人為了能收回款項,願意花更多錢去購買律師服務,以此來增大收回款項的機率。”

從風險代理的收費标準變化來看,封躍平認為,上限比例下調和明碼标價,釋放出不鼓勵高風險代理的信号,一定程度上能夠規避律師之間出現無序競争。

但與此同時,律師的積極性或被打壓。“律師承擔了高風險,卻沒有得到預期的回報,還有多少人願意采用風險代理的模式呢?”封躍平預測,如果風險代理的上限比例隻有18%,估計會有一定比例的律師都不太樂意接風險代理,隻接受固定律師費的模式,畢竟投入産出比低了。

那麼倘若《意見》實施,婚姻律師的收入會不會也随之驟減?在魏小軍看來,難免會受到一些影響,但也不會特别大,畢竟婚家法律服務此前也是以固定收費為主流的。同時,隻要需求還在,交易就會存在,隻是換成了固定收費模式,也許有人會把目光轉向定性相對模糊的變通方法。

“其實這兩天我們圈子都在讨論這個《意見》,接下來就要看它的落實效果了,也不排除實施起來有難度的可能性。”某律師直言。

本文源自銀柿财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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