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不是刑事公訴案件報案之後當事人可以撤案。如果是人民檢察院對犯罪源嫌疑人的犯罪行為向人民法院提出控告的這一類的公訴案件,則不可以撤案,隻有公安機關認為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批捕階段檢察機關作出不批捕的決定的;或者檢察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的,可以由公安機關撤案。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63條,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并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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