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章上的字體一般都是用簡化的宋體字,根據規定,印章印文使用宋體字和國務院公布實行的簡化字;民族自治區人民政府印章,同時使用漢文和當地通用的民族文字。印章的名稱,應為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法定名稱。印章所刊字數過多,可以适當采用通用的簡稱。印文的排列,應圍繞中央标志,沿公章外圍圓圈線内側,勻稱、整齊地自左而右環行,各單位職能機構或辦事機構的名稱垂直于單位名稱自左而右橫向排列。印文字體應當排列整齊、美觀,字體長短大小一緻,字距相等,疏密恰當,高低一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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