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被搶注商标進入初步審定公告時,提出異議。
2、當被強注的商标核準注冊時,可以向商标評審委員會提出争議,撤銷被強注的商标。
【法律依據】
《商标法》第三十條規定,對初步審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個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異議。公告期滿無異議的,予以核準注冊,發給商标注冊證,并予公告。
《商标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申請商标注冊不得損害他人現有的在先權利,也不得以不正當手段搶先注冊他人已經使用并有一定影響的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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