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人代為保管他人财物,後将财物私自出賣,可推定其拒不退還,可以侵占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而不定詐騙。
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将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财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但是,行為人出賣财物的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應以較重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不應數罪并罰。
【法律依據】
根據《刑法》第270條規定,将代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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