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用。根據我國相關規定,對于已成年子女,父母一般不需要繼續支付撫養費,但是《婚姻法》第20條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曆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父母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确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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