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拘禁罪的判刑标準是:
根據《刑法》第238條第1款、第2款的規定:
1、犯非法拘禁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具有毆打、侮辱情節的,從重處罰。
2、犯非法拘禁罪緻人重傷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緻人死亡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使用暴力緻人傷殘、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條、第232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犯非法拘禁罪的,從重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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