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劉某、嶽某、陳某利用馮某事前準備好的腳鐐,在宜賓市翠屏區一小區電梯内,以噴辣椒水、捆綁手腳、捂嘴蒙眼的方式,将章英啟綁架至宜賓市翠屏區趙場街道辦一出租房内,并用自制手槍威脅章英啟在2016年3月前交贖金1億元。章英啟迫于威脅同意後,4人威逼章英啟對一按摩店員工進行繩索勒頸的方式殺害,并對這一過程進行攝像記錄作為威脅證據,之後将章英啟釋放回家準備贖金。
我國《刑法》規定了緊急避險制度為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産和其他權利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不得已采取的緊急避險行為,造成損害的,不負刑事責任。緊急避險超過必要限度造成不應有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經對緊急避險和脅從犯之對比,可知,章英啟雖被迫參與殺害第三人行為,但是其行為仍然破壞了法律秩序,在主觀上有直接造成第三人死亡的故意,客觀上造成了第三人死亡,應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的脅從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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