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紹賣淫罪的立案标準是: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标準的規定(一)》第七十八條規定,介紹他人賣淫,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介紹二人次以上賣淫的;
(二)介紹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賣淫的;
(三)介紹賣淫的人患有艾滋病或者患有梅毒、淋病等嚴重性病。
(四)其他介紹賣淫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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