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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和解屬于訴訟程序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1-26 00:36:39

執行和解能産生效力嗎?

執行和解屬于訴訟程序嗎(執行和解能産生效力嗎)1

如果當事人雙方未将和解協議交至法院,或未将和解内容記入筆錄,執行和解能産生效力嗎?

法條鍊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19條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别處理:(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根據上述條文的規定,對于未交至法院或未記入筆錄的和解,該和解協議在一定程度上不能替代原執行依據。正在按照該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且該協議的履行不屬于本案的執行過程;即使該和解協議已經履行完畢,也不能對本案産生執行完畢的效果。由此可見,執行和解協議履行完畢時該案即執行完畢;但未将和解協議交至法院的,或未将和解内容記入筆錄的,不發生執行和解的效力。

理論探讨

執行階段雙方當事人針對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債權債務關系,通常是以債權人的讓步為基礎,通過對部分實體權利的處分從而重新達成和解的。就形式而言,執行和解似乎會對生效法律文書的既判力産生一定的挑戰,但是就實質而言,民事判決的最主要目的不是追究對錯,而是定分止争,隻要雙方當事人能夠就某一事實達成一緻而不再産生糾紛,那從實質上就完成了訴訟這一司法程序的任務。目前,我國現行的執行和解制度設計給予當事人極為充分的意思自治空間,從實體權利到程序權利,從債權的金額到履行方式、履行期限,都可以自由變更。這樣更便于達成迅速實現債權、維護和諧社會關系的目的,也更符合我國的國情與社會基礎。當然,該制度仍然有進一步完善的空間,也有可探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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