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審查不可忽視的九大要點?合同審查實施細則第一章 總 則,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合同審查不可忽視的九大要點?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合同審查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細化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加強合同審查,防範合同風險,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和流程,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合同”,是指公司與其他民事主體簽訂的,設立、變更、終止各方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并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合同或協議,包括但不限于承諾函、保證書、聲明書、證明書、确認書等法律性文件,以及與合同相配套的附件、授權書、章程、申請書、申請表以及民事主體之間的備忘錄、意向書等,含有各方民事權利義務或法律責任内容的文書。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合同審查”,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公司管理制度和本實施細則規定,對合同審查的流程設置、職責分工、風險承擔等進行規範、檢查、監督的行為。
第四條 本實施細則中合同審批流程按照OA系統審批流程執行。
第五條 合同審查OA系統審批流程:
(一)沒有合同立項審批文本的,退回發起人;
(二)材料不齊全的,通知合同發起人補齊;
(三)已經生效或正在履行的合同,不予審查,但按有關規定需要對已生效或正在履行的合同進行重新修改、補充的除外;
(四)各審查部門在審查合同時,發現重大錯誤、遺漏、不妥,需要修改時,應連同全部文件退還合同發起人;
(五)合同發起人或發起部門負責人修改之後應重新申請審查,審查期限重新計算。審查部門應及時提出審查意見。
第六條 合同審查應按送審的先後順序進行,審查部門要在OA系統規定的期限内審查完畢。因送審部門未及時提供相關材料,導緻審查部門未能在規定期限内完成審查的,遲延審查責任由送審部門承擔。
第二章 職責分工
第一節 合同發起人職責
第七條 合同發起人組織合同的意向接觸、談判、起草、送審、簽約、履行、變更、解除及糾紛處理。合同發起人對合同簽署承擔直接責任,審查職責如下:
(一)對合同文本格式的審查
1.審查合同文本結構是否完備,合同的開頭、正文及結尾三部分是否完整;(缺一發起人自覺撤回OA審批流程)
2.審查合同當事人的基本信息,當事人名稱與營業執照上的名稱是否一緻,當事人的銀行賬号、聯系地址、聯系電話等重要信息缺漏,當事人法定代表人、地址等信息與營業執照登記信息是否一緻等;(發起人自行在國家信息信息公示網查詢并截圖保存簽約方工商信息,并與簽約方提供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核實)
3.審查合同當事人在文本中的稱謂是否前後一緻,如買賣合同中,同時存在“買方、賣方”與“甲方、乙方”兩種稱謂,且沒有指代關系。(發起人自行文檔全文檢索關鍵字是否有重複不一的)
4.審查格式是否規範、整齊、美觀。如層級條款的序号不符合使用規範、字體大小不一、頁碼不連續、段落縮進及行高不統一等。
合同字體、格式、标點符号依據公司公文管理辦法。對于格式錯誤、附件名稱不規範、未結束修訂的合同發起後任何審查部門都可駁回。(文檔格式錯亂的,發起人自覺研讀公司公文發布要求及細節,否則公司通報抓典型)
5.審查合同條款序号是否連續,合同條款指代是否準确。如在合同拟定過程中增加或删除一些條款,沒有修改相應的條款編号,而合同中往往出現“參照本合同第XX條”或“若出現本合同第XX條約定的情形”等具有指代内容的條款,條款序号出錯,随之導緻指代錯誤,産生混亂。
(二)對合同文本數量關系的審查
1.審查合同金額是否準确一緻。金額隻有小寫沒有大寫、金額大小寫不一緻、數字計算錯誤、數量級錯誤、單位錯誤、分期付款總額與合同總金額不一緻、合同金額前後不一緻等。
2.審查合同期限的表述是否準确且前後一緻。如合同上文表述為“期限一年”,下文表述卻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2年2月”,表述前後矛盾。
3.審查數字區間的表述是否明确。數字區間存在重疊或缺漏導緻約定不明,如區間的臨界值重疊或遺漏,全用“≤、≥”,或全用“<、>”等。再如設置四個分檔并支付不同比例的合同款時,四個分檔約定為70分以下,70—80分,80—90分,90分以上。各分檔之間存在重疊,且以上、以下未标明是否含本數,如恰巧得分為重疊的分數時,則可以按不同比例付款,極易導緻争議。
(三)對合同整體結構的審查
1.審查文本行文邏輯是否前後一緻、約定是否明确。合同中存在前後邏輯混亂、表述矛盾、詞義含糊不清、約定不明确等情況。如合同中出現類似“......相關事項由雙方另行商定”的表述,該表述缺乏實質性的内容,等于沒有約定。
2.參考範本或慣用文本起草合同時,審查相關信息是否前後一緻。如合同信息前後矛盾、邏輯錯誤、格式混亂等情形。如直接對模闆的條款進行删改,常存在增删之後未響應調整條款序号的情況;未依合同文本增删附件,存在附件指向與附件内容表述不一緻的問題;變更合同的條款序号,存在原有引用條款與調整後的條款内容不一緻的問題,如原來引用第23條作為付款條件,序号調整後,第23條并非付款條件的規定。
3.對于使用範本起草的合同,審查文中空白項是否填寫清楚完整。如部分空白項填寫不清楚或沒有填寫内容,也沒有劃線标示删除。不填寫或填寫不清,容易造成合同相關内容不明确、權利義務不細緻、違約責任難以追究等一系列問題。
4.審查合同是否列明了附件清單且與實際送審附件内容一緻。如合同設有附件,但沒有清楚、完整地列明所有附件,或附件清單與實際送審的附件不一緻,或者附件的序号與合同正文中的引用序号不一緻。
(四)對合同簽章的審查
1.審查合同雙方當事人是否在合同上簽字或蓋章。如審查中出現簽字、蓋章不全;合同要求簽字并蓋章的,缺少其中之一的。
2.審查簽字人是否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核實簽字非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3.審查對方單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簽字是否與營業執照上的名字一緻。如易出現簽字不一緻、簽字潦草無法辨認(應要求其加蓋法定代表人私人印鑒章)等。
4.審查自然人對方的簽字是否與身份證上的名字一緻。如易出現簽字不一緻、簽字潦草無法辨認(應要求其摁指印)等。
5.審查合同簽署部分對方當事人的蓋章是否正确。如印章上的公司名稱與合同中書寫的單位名稱不一緻、所蓋章非公章或合同專用章為部門章等不能對外簽約使用的印章的。
6.簽署部分的簽章及日期是否有缺漏、日期是否前後一緻。如文本及附件中需要蓋章的地方不止一處時,出現簽章缺漏的情況,如保密協議等附件沒有簽章;合同的簽訂日期沒有填寫,或雖填寫但與正文中約定的日期前後不一緻。
7.審查合同文本及附件是否有頁簽或加蓋騎縫章。
第二節 合同發起部門負責人職責
第八條 合同發起部門負責人對合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糾紛處理全過程承擔管理責任。審查職責如下:
(一)審查合同審批表的填寫是否規範準确。如合同審批表的基本信息填寫不完整、不規範、不清楚、與合同内容不一緻。
(二)審查合同的形式選擇是否合規。如沒有按照要求使用公司已經制定的标準合同範本或充分利用之前已修改定稿的同類或近似合同文本。
(三)審查合同項目是否具備簽約的依據,即是否通過公司立項審批或具有合同簽訂文件依據。如缺乏立項審批或簽報;合同内容超出所依據文件的内容範圍。
(四)審查供應商的選擇方式是否符合公司的管理規定。如供應商的選擇方式不符合規定。應當招投标的項目,沒有進行招投标;應當競争性談判的項目,采用了獨家談判等。沒有按要求通過招采部門審批或履行集中采購流程。
(五)審查标的能否滿足需求。如産品的質量标準不符合合同約定、産品的使用說明、服務達不到合同要求等。
(六)審查合同約定能否滿足需求。如合同履行時間與約定不相匹配、合同履行方式不合法規等。
(七)審查授權委托手續是否完備。如合同簽約主體非法定代表人時,缺乏合法有效的授權委托手續。對于無權代理、越權代理、無權處分的主體簽訂的合同,可能導緻合同被變更、被撤消或無效的法律後果。因此,涉及授權代為簽訂合同的應當對委托授權書的授權範圍、授權期限、授權雙方進行審查、核實并将其作為主合同必備附件。
(八)審查合同主體是否适格。不隻是要審查合同主體是否适格。還要看供方有無供貨能力,有無獨立承擔經濟責任。如是審查需方,需看有無付款能力,有無獨立承擔經濟責任能力。注意供需雙方都要核對清楚。
(九)審查報審資料的種類是否完整齊全如資料不完整,如缺少合同附件、立項審批文件、供應商評審結果文件、談判記錄、對方的資質證明、授權委托證明等。
(十)審查合同背景資料的内容是否與合同内容相符。如立項審批文件的内容與合同内容不一緻,如合同的标的種類、數量不符合審批文件要求,中标供應商與合同對方主體不一緻等。
(十一)審查報審資料形式是否完整。如沒有按要求提供資料的原件;提供複印件的資料,沒有按要求蓋章,如對方的營業執照複印件應該加蓋對方公章,授權性文件應提供蓋章的原件等。
第三節 各業務部門職責
第九條 各業務部門應當根據公司業務審批制度選擇會簽部門和人員,并按照公司《業務事項分級授權審批表》備注終審人。
第十條 各業務部門負責審查合同業務條款,具體審查職責如下:
(一)審查業務條款是否符合業務部制定的業務标準;
(二)審查費用标準是否符合業務部制定的費用标準;
(三)審查合同發起單位是否能達到合同中的質量要求;
(四)審查義務條款是否顯著存在對公司不公平之處;
(五)審查違約條款是否顯著加重公司責任;
(六)審查費用标準是否能涵蓋業務風險;
(七)審查其他與業務相關條款。
第四節 财會成本部職責
第十一條 财會成本部負責确認合同費用是否已列入公司财務預算,以及對合同支付條款、招标中涉及投标保函、訂立合同中涉及履約保函、擔保财産的審查,審查相關收費政策、标準、依據及其他經濟條款(如保險、索賠等)。具體審查職責如下:
(一)對合同金額的審查
1.對合同金額的審查。審查合同金額是否匹配相應的資源項目,并控制在相應的項目額度内,超出部分是否執行了相應的審批程序;
2.審查合同正文中的金額信息計算是否準确,是否與合同附件資料一緻,大小寫金額是否相同;
3.對于框架合同要留意框架合同金額是否合理,是否設置金額上限等。
(二)對結算條款的審查
1.審查合同結算條款是否符合企業信用管理規定,特别是對于預付款項、付款進度、驗收款的管理要求,比如有企業規定對于設備類、物資類采購原則上不進行預付款,并按執行進度分批次支付貨款,具體支付比例依據合作商信用等級确定。确有特殊情況需要支付預付款項的,應經過管理層特殊審批後方可進行。
2.審查合同結算方式(如銀行轉賬、銀行票據、現金交易等)是否符合公司相關規定。如公司明确規定應采用銀行轉賬等電子結算方式的,不得規定通過現金方式進行結算。除總分公司、委托第三方收款等情形外,合同正文中涉及的收款方的賬戶名稱應與合同簽訂方的名稱一緻。
(三)對涉稅事項的審查
1.審查合同中約定的稅負承擔、發票開具等條款是否符合國家稅收法律法規的要求。合同中明确約定發票類型的,發票類型需與合同業務内容、業務性質保持一緻,審查時應結合以合作對方機構所在地、勞務發生地、業務内容為标準進行判定;對于涉及增值稅業務的票據,應标明開具增值稅專票或者普通發票,以及包含的稅率;合同中未明确約定發票類型的,應通過“乙方須提供符合稅法規定以及甲方财務要求的正規稅務發票”等模糊方式進行。
2.審查要特别注意行政事業收據的使用範圍。企業與行政事業單位合作的業務事項,合作内容是行政事業單位職責範圍内的業務,則對方可以提供行政事業單位專用收據報賬;合作内容為超出政府行政事業單位職責範圍的廣告、宣傳、培訓等經營性業務,則對方應提供符合稅法要求的正規稅控發票。
(四)對特殊事項的審查
1.租賃類合同,需判斷租賃形式是否符合企業資産管理規範,比如某些公司規定未經批準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融資性租賃;對于涉及公司市場競争的核心設備,不得采用租賃的方式獲得資産;對經營性租賃方式在經濟上應具備可行性。
2.關聯交易類合同應審查是否涉及關聯交易,關聯交易的額度是否符合公司規定;屬于關聯交易的,合同金額是否在年度剩餘關聯交易額度以内。
3.捐贈、贊助類合同應重點審查交易的涉稅事項。按照企業所得稅扣除要求,非廣告性贊助支出、非公益性捐贈不得在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
4.涉及押金或保證金條款的合同,應審查押金或保證金的收回及收據的開具方式。
(五)對印花稅的處理
審查财務複核人員是否對合同印花稅的計算工作。根據合同業務性質、合同類型,選擇相應的印花稅稅目。
第六節 法律合規部職責
第十二條 法律合規部負責對合同中合同效力、權利義務、适用法律、争議解決條款的審查。具體審查職責如下:
(一)審查合同條款内容的合法性
1.審查合同名稱的合法性;(合同名稱與實際内容是否相符)
2.審查交易内容的合法性;(是否屬于禁止性的交易、标的物本身是否擁有合法的權屬證明、質量标準是否合法)
3.審查表述的合法性;(各類術語必須符合法律規範的權威解釋,如果存在不同則需要注明)
4.審查生效程序的合法性;(某些合同的生效條件、審批程序,以及某些經營行為必須經過審批和登記之後方可生效)
5.審查合同中引用的法律或技術标準是否已經失效。(除非是比較生僻的、需要引起雙方注意的法律,否則在合同中沒有必要引用)
(二)審查合同條款的實用性
1.審查交易标的與條款的實用性;(交易标的不同涉及的法律環境也會不同,合同中需要特别約定的内容也随之不同)
2.審查違約風險與條款的實用性;(應針對履行中可能出現的違約進行前瞻性的預見并設置應對措施,以避免違約成本低于履行成本)
3.審查争議管轄與條款的實用性。(不同的管轄約定有不同的特點和區别)
(三)審查合同權利義務的明确性
審查約定不明引起的權利義務不明确;(條款之間缺乏配合、條款内容表述不當、條款缺乏可操作性、交易内容是否明确、交易方式是否明确、合同期限是否明确、違約責任是否明确)
(四)審查合同語言表述的嚴謹性
1.審查合同用句;(是否單句簡單羅列、動作主體不明、句間關系不順)
2.審查合同用詞;(審查術語、措辭、指代關系、副詞、數量詞、文言用法的精确度)
3.審查合同的語體問題。(書面口語、廣告語體、商業信函語言、刻意模範外來合同)
(五)審查合同的可操作性
法無定法,要求法律合規部人員審查合同時應當結合業務實際,根據法律規定、法理要求、行業規則、實務經驗等,正确判斷合同的可操作空間,使合同各相對人都有對話空間,禁止條款格式化、套用化、對抗化,減少非不要争議,以免訴累。
第三章 OA合同審批模塊要求
第十三條 OA合同審批流程中,除合同法審節點時間不超過72小時(初審與複審合計),其他流程節點的審查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如遇特殊情況中途撤回或駁回,流程時效按重新發起的開始時間進行計算。對于審查滞留的審批人,合同發起人應予以催辦及提醒。
第十四條 OA合同審批中帶星号為必填項目,主要内容描述必須按提示填寫完整。如:合同審批中的主要内容描述,必須注明合同工期、付款條件、合同範圍等關鍵信息。
第十五條 OA合同審批中必須關聯前置流程,保證審查時流程的可追溯性。如:采購流程中,采購立項、入圍審批、招标文件審批、定标審批、合同審批中每一步審批必須關聯前置所有流程;合同付款中,必須關聯合同審批及前幾次付款的審批等。合同發起人如未按以上方式操作,審批人可駁回流程。
第十六條 OA合同審批中未按照規定發起審批流程、會簽及分解的,均可予以駁回流程予以整改。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七條 合同訂立或執行期間,合同發起及審查人員發生下列情況之一的,法律合規部有權責令其糾正,并要求其采取補救措施。因其行為造成我司經濟損失、監管處罰或負面聲譽損失的,視情節輕重,追究其經濟責任、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一)不按本規定中設立的程序訂立、變更或解除合同的;
(二)訂立有重大缺陷或無效合同、虛假合同、可撤銷合同的;
(三)丢失合同原件及相關文件的;
(四)不按合同履行或怠于督促對方履行合同,緻使我司利益受到損害的;
(五)發生争議或對公司明顯不利的事件後,進行隐瞞或不及時按規定報告或不及時采取妥善應對措施的;
(六)未經審批擅自放棄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的;
(七)在合同訂立或履行當中,與對方或第三人惡意串通、收受賄賂、或使用其他非法手段,損害公司利益的;
(八)利用合同進行涉嫌犯罪活動的。
第十八條 本公司其他規定與本實施細則有不一緻的,以本實施細則為準。
第十九條 本實施細則由法律合規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實施細則自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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