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立案偵查終結後的處理是:
1、撤銷案件。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
2、移送審查起訴。公安機關在對案件經過一系列的偵查活動後,認為案件事實已經清楚,證據已經确定、充分,依照法律規定能夠認定嫌疑人确有罪行,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決定将案件終止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羁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延長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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