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公司法》第十八條,公司職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組織工會,開展工會活動,維護職工合法權益。
公司應當為本公司工會提供必要的活動條件。
公司工會代表職工就職工的勞動報酬、工作時間、福利、保險和勞動安全衛生等事項依法與公司簽訂集體合同。
公司依照憲法和有關法律的規定,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實行民主管理。
公司研究決定改制以及經營方面的重大問題、制定重要的規章制度時,應當聽取公司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的意見和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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