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流程為:
1、無過失辭退:用人單位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勞動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經濟性裁員: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通知工會或者全體職工,向工會或者職工說明理由,聽取工會或者職工意見後,再将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最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意思表示送達勞動者,始發解除效力。
3、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第一步,用人單位将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與理由通知工會,征求工會的意見;
第二步,工會提出意見;
第三步,用人單位研究工會的意見,作出處理意見,并将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步,用人單位将處理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為其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五步,将失業人員的名單自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内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備案,并在15日内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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