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殘疾軍人的撫恤金标準應當參照全國職工平均工資水平确定。殘疾撫恤金的标準以及一級至十級殘疾軍人享受殘疾撫恤金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民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财政部門規定。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依靠殘疾撫恤金生活仍有困難的殘疾軍人,可以增發殘疾撫恤金或者采取其他方式予以補助,保障其生活不低于當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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