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開,其他任何機關和部門均無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應當由交通警察簽名或者蓋章,加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專用章。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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